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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9]192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供销社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
  
  (自治区供销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加快供销社企业改革发展,增强流通和经营实力,提高为农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深化供销社企业内部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改革创新,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以推进社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规范社有企业股权管理和企业运营为手段,着力解决供销社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社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和运营效益,实现供销社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社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管理运营体制,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供销社企业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稳定中推进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
  
  (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群众利益,依靠职工群众推进社企改革。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供销社性质和职能,创新供销社企业管理体制和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各级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87号)规定,自治区供销社主要职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机制体制创新、坚持为‘三农’服务,逐步实行社企职能分开,对本级社有资产行使出资人代表和管理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全区供销社系统行使行业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能”。进一步明确供销社集体所有制性质、管理职能、财产权益,保护其组织的完整性,是确保各级供销社及供销社企业切实履行好党和政府赋予的职能,依法维护社有资产安全、有效和完整的根本保证。各级供销社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
  
  (二)围绕加快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使社有资本向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和领域集中。
  
  对于主营业务突出、经济效益好、带动辐射力强的社有骨干支柱企业,由供销社控股,规范运作,做大做强。对于经营业务相对分散的企业,通过企业整合,尽快形成主业突出、管理科学,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集团。积极引进区内外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参与社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或合作经营,提升社有企业经营规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社有企业健康发展。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供销社改制企业要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等组织机构,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责统一、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营体制。供销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社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提出向社有控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推荐社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建议,向社有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并依照程序任免。在保持供销社控制力的基础上,理顺社企关系,建立完善激励约束相统一、权利责任相一致、收入贡献相挂钩的经营者绩效考核及奖惩体系。
  
  (四)规范供销社企业改革,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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