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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完善供销社企业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制度。供销社依法对社有独资、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核批准: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改制、重组、上市决策方案;对外投资、融资、新上或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社有资产或股权转让实施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处置核销资产损失、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抵押;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职工工资总额及工资调整方案;财务、组织人事负责人任免等。 2.规范供销社企业改制程序。按照“主体到位、交易进场、信息公开、操作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相关规定,由改制企业制定改制方案,依照程序审核批准。各级供销社依法加强对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包括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股权转让及改制资金的管理。 3.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资产台账,年度财务报告中要如实反映企事业单位占用土地的面积、类别和年度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数额。供销社企业若需改变国拨土地性质,必须报经供销社批准,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社有合法的土地开发收益归各级供销社所有。根据国发〔2009〕40号文件规定,供销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4.规范股权管理。供销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职工认购的股份,严格按《批转自治区供销社关于我区供销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0〕132号)文件执行,改制企业存续期间,职工持有的个人股份不得抽资退股,如本人申请,经股东会或职工持股会批准,拥有所有权的个人股份可以继承、转让。未置换的转配股,由供销社收回。依照现代企业制度新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已改制企业再次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不再享受新政办发〔2000〕132号和《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32号)文件规定的改制企业入股优惠政策。已改制社有企业必须做到股本真实,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责,确保股东合法权益。 5.强化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按照新政办发〔2000〕132号文件精神,为支持企业改制,从企业占用的社有净资产中提留出一部分,委托改制企业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改制时已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医疗费用。对这部分资产每年核定一次。凡符合规定享用提留资产的离退休人员,因自然减员和内退上岗等因素退出的提留资产,按社有不折股资产进行管理。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改制后企业新增离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承担。 供销社企业改制时,社有不折股资产可用于企业增资扩股。改制企业占用、使用的社有不折股资产,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提上交供销社资产占用费。 供销社企业改制时,职工、经营者、社会法人、自然人置换的社有净资产现金收入要按期上缴供销社。欠缴的改制企业要尽快上缴。未如期上缴的,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向供销社交纳资金占用费。 企业改制时的不良资产由供销社审核确认。对不良资产要按有关政策规定报批处置。其余部分留给改制企业继续使用,按社有不折股资产进行管理。 供销社企业多年来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商标、商誉、网络品牌等无形资产归供销社所有。 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供销社企业要科学设置股本,提升资产的运营质量和运营效益。条件成熟的改制企业,要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逐步将不折股资产纳入改制企业总股本。 社有资产收益由供销社或其授权的经营管理机构管理,主要用于合作事业的发展。 6.实行社企职能分开,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产”转变;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依法对本级社有资产行使出资人代表和管理职能,监事会是供销社的监督机构,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各级供销社可设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中心),由供销社独资或控股,受本级供销社理事会委托,行使出资人职能。 7.理顺供销社资产所有权与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关系,支持供销社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供销社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干预出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供销社企业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供销社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