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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9]192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4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8.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供销社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建立工会、企业、职工三方协商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职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企业深化改革。要维护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让职工切实享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为供销社企业深化改革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四、加大对供销社企业改革的政策支持
  
  (一)依法维护供销社合法权益。按照国发〔2009〕40号文件规定,各级供销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二)积极稳妥安置改制企业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规定,将社办企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对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促进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简化已改制企业历史遗留不良资产损失的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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