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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各县(市、区)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目录,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信用档案。对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 的工作原则,通过关停并转、强化基本条件改造、限制销售范围、严格限制预包装、公开承诺等监管措施,使小作坊尽快达到市场准入条件,防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其生产的食品达到最基本的安全卫生要求。坚决取缔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小作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 3.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不断增加监督检验和设备的经费投入,重点加强食品实验室的建设,切实提高履行食品生产监管职责的能力。加快实施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验室的评价,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主管人员、检验人员和配料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能力和水平。 (四)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管 其主要职责是: 按照国务院《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利用好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放心肉”监管体系建设方面的扶持政策。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根据《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要求,按时、按标准加快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报批。加强对屠宰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狠抓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建立健全涵盖畜禽屠宰加工、冷藏冷冻、储运、经营等相关企业的数据库,以及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屠宰操作规程严格规范畜禽进厂验收登记、宰前检疫、屠宰与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同步、肉品检验合格出厂登记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违法行为,加快“放心肉”监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从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冷储冷链运输、肉制品加工、销售等环节相连接的追溯系统,形成信息追溯系统长效管理机制。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 其主要职责是: 对进口食品建立健全进口食品质量风险管理、检验检疫、质量安全监控、打击非法进口等制度,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对出口食品按照“预防为主、源头监管、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建立健全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的标准和要求。 (六)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 其主要职责是: 严格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制度,落实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依法监督食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食品流通无证照经营行为。完善食品质量监测体系,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突出抓好食品批发环节监管,严厉查处无食品流通许可证、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营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管食品广告,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行为。建立食品质量信息公布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监测信息,正确引导和警示消费。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监管 其主要职责是: 严格执行食品餐饮许可制度,依法查处无证从事餐饮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强化对餐饮业卫生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建立诚信体系。在餐饮单位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和验收制度,规范餐饮单位原料索证管理。加强对餐饮业的日常管理,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农村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规范化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小餐饮生产经营行为。建立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防控和预警机制,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演练活动,依法对造成食物中毒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上级要求和职责,制定全市食品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城管执法、粮食、民族宗教事务、供销、教育、宣传、环保、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搞好宣传教育,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