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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完善机制,促进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 (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市、县政府的安排部署,每年8月底前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下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测算出所需食品抽样检验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足额拨付给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二)建立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机制 市、县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具体情况和形势发展制定本地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办法,逐级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到守土有责、责任到人,逐步形成网格化监管的监管网络。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年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办法及有关制度、文件及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市政府的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考核计划,市政府向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食品安全目标考核责任书,到年底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交叉部位和薄弱环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制定信息互通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明确信息通报的途径、方式、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信息反馈方式等内容,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做到主动衔接,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托邢台市食品安全监管网和邢台市食品安全分析预警系统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信息平台,集合网络办公、举报投诉、重大案件查处、分析预警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积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并及时向市级综合信息平台提供有关资料,确保信息畅通。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群众和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管员制度。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尽快给予答复、核实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四)建立名优产品培育和奖励机制 市政府制定名优产品培育和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食品企业做强做大,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在我市食品行业逐步形成质量诚信体系基本完备、主导产业质量竞争力明显增强、综合质量水平不断提升的良性发展态势。对获得国家和省级名牌产品、名优产品等荣誉的食品企业,将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邢政〔2009〕11号)规定给予奖励。 (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市政府组织制定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制定本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企业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 (六)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机制 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全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成立邢台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项工作。要明确工作职责和内容,并建立和完善会商制度等相关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风险监测方案,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分析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形成下年度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市卫生局通报,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七)建立食品安全行业自律机制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行规、行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