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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促进公平竞争。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遵设立分支机构,引进新的管理理念、金融产品和人才,维护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 科学制定考核评价机制。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要科学制定和完善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二条 对辖内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考核一次,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根据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绩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遵义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惠互利,特制定《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分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遵义办事处、遵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包括总量指标(60分)、结构指标(30分)、其它指标(10分),实行基础分和加减分计算。 (一)总量指标(60分,加分上不封顶) 包括贷款发放总量、存贷比、贷款增长率。 1.贷款发放总量(基础分30分,加分上不封顶)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计分标准: (1)基础分(30分)。 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为基数,完成基数的得30分;未完成的,每下降1000万元减2分,最低为零分。 减分数=(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0×2。 (2)加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的贷款余额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加分数=(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000×1 2.存贷比(最高20分,最低0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存贷比,指辖内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各项贷款余额与新增各项存款余额的比值。 计分标准: 基础分(10分)。 加减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存贷比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 加(减)分数=(当年末存贷比-上年末存贷比)×100×1 3.贷款增长率(最高10分,最低0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贷款增长率=(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 计分标准: 基础分(8分)。 加减分。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末贷款增长率为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2分。 加(减)分数=(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上年末各项贷款余额增长率)×100×0.2 (二)结构指标(30分) 包含重点项目贷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 1.重点项目贷款(1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指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的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计分标准: 以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项目贷款发放额占遵义市重点项目贷款发放额的市场份额计分,市场份额越高,分值越高。 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报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核准。 遵义市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等于核准后的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重点项目贷款余额之和。 重点项目贷款得分=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遵义市当年发放重点项目贷款余额×10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