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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1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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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1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指除对公贷款、重点项目贷款以外的所有贷款。
  计分标准:
  以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发放额占遵义市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发放额的市场份额计分,市场份额越高,分值越高。
  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报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会同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核准。
  遵义市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等于核准后的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非公有制经济与“三农”贷款余额之和。
  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得分=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遵义市当年发放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余额×100%×15
  3.既属于重点项目贷款、又属于非公有制经济贷款和“三农”贷款的项目,按市场份额高的一项计分。
  (三)其它指标(10分)
  含银政合作、金融服务。
  1.银政合作(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进行考核。
  计分标准:
  分为上级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授信贷款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两种情况进行考核。
  (1)上级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授信贷款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分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遵义办事处)。
  ①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与驻黔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的,计1分。
  ②按时参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并取得成效的,计1分。
  ③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资料的,计2分。
  ④按时完成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计1分。
  (2)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分行、遵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①按时参加金融工作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纪要并取得成效的,计2分。
  ②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和信息资料的,计2分。
  ③按时完成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的,计1分。
  2.金融服务(5分)
  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进行考核。
  计分标准:
  制发金融服务满意度调查表,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组成调查组开展抽样调查。按非常满意(5分)、满意(4分)、比较满意(3分)、基本满意(2分)、不满意(1分)五个等级计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由于不参加存贷比指标考核,故总考核分为:实际考核分×1.25。
  
  三、考核程序
  (一)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牵头,商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制定相关统计考核表册。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于次年2月底前将相关数据、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三)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加上银政合作、金融服务考核分,确定考评名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彰奖励的结果,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一)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按获奖等次分别给予奖励。
  (二)金融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按二等奖奖励。
  (三)新入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加入驻当年的考核,给予一次性奖补,并纳入下一年考核范围。
  (四)奖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五、其它事项
  (一)各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若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奖励,并在全市通报。
  (二)凡年内发生违法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参评资格。
  (三)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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