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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1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遵义市人民政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为加强遵义市人民政府、企业与辖内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和合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安全、稳定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经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特制定遵义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组织形式

  
  第一条 组成成员: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金融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含市上市办)、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级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市级国有全资公司,市级经营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协会、保险公司、证券营业部、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
  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必要时,召集人可委托市人民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或金融办公室主任召集会议。
  根据需要,联席会议可约请有关单位、重点项目、企业负责人列席。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为季度例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主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轮流承办。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联席会议的联系部门,并明确联系人。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联席会议开展活动,研究工作,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坚持协商协调协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主要职责:
  (一)开展有关政策措施的分析研究,促进遵义市经济社会发展与金融政策之间的衔接。
  (二)加强有关工作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市人民政府全面、及时了解重要金融政策措施、掌握全市金融业运行情况;促进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提交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报告,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并提供给辖内重点企业。
  (四)研究解决金融业、金融机构发展和企业投融资的重大问题。有重点地分析、评估、预测金融风险,及时掌握金融风险重点部位、重大问题及发展趋势,商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和处置重大金融风险预案。
  (五)督促跟踪分析检查市人民政府与驻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的授信贷款协议落实情况。
  (六)交流监管和服务工作经验,促进金融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七)着力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协调、支持辖内金融机构清收、化解、处置不良资产,创建诉讼追收清讨、依法强制执行的良好法制环境,积极打造信用遵义、诚信遵义。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联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联系,承办联席会议议定的具体事务。
  (二)负责全市金融发展中需要相互协调合作事项的联系、落实和反馈。
  (三)负责金融监管、服务工作中重要信息、资料的收集、编报、交流。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通报重大发展举措、当前经济运行情况,以及地方需要解决的重点项目、中小企业和“三农”投融资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通报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三农”投融资需求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联席会议纪要》落实情况;部分参会单位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二)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通报中央银行金融宏观政策走势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对策措施。
  (三)遵义银监分局通报行业监管主要政策和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问题及对策措施。
  (四)保险行业协会通报行业管理和服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问题及工作建议。
  (五)研究提出遵义市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产业工作与金融机构的对接。
  (六)企业或行业协会通报投融资需求情况。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增加会议议题,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第四章 会务工作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确定需研究解决的议题。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通知要求,认真准备、提交会议材料;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会务服务工作。
  
  第十条 每次联席会议要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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