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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村[2009]34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规划局:
  
  为加强和规范“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作为编制和审批“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联系,联系电话:0431-82752369,82752368。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全部建制镇。
  
  第三条 “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分为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简称城关镇)总体规划包括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规划,其他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规划。
  
  第四条 编制“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编制“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除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镇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六条 组织编制城关镇总体规划前,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组织编制其他镇总体规划前,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甲级城乡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他镇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条 镇总体规划期限到2020年,同时要明确2012年和2015年两个时段的实施目标与规划方案,并应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镇的更长远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第九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一)编制规划纲要。
  
  (二)依据审定的规划纲要编制规划成果。
  
  第十条 编制镇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的思想,体现安全环保的原则,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耕地和生态、人文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十一条 编制镇规划应当具备当地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市、县及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编制的需要及时、准确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市、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镇规划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二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意见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的镇总体规划成果应附具审议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其他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的镇总体规划成果应附具审议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四条 镇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应少于三十日,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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