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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精神,充分利用“三农”资源发展旅游业,全面开展乡村旅游,积极促进宜居城乡建设,引导农民增收致富,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创建一批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安排,加强服务,分类指导,发挥旅游产业的关联带动作用,推动传统乡村向现代乡村跨越,促进村容村貌改善,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乡村旅游示范基地,使我省乡村旅游资源得到有效整合、提升和完善,形成种类丰富、档次适中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和特色突出、发展规范的乡村旅游格局。 三、标准和名额 省旅游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照《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基地检查标准(试行)》,《旅游业标准体系表》、《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标准、条例,结合兄弟省份开展乡村旅游的经验和广东省实际,制定出《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附后)。各市评选推荐乡村旅游示范基地必须坚持评定标准,选择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在当地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优质企业,以点带面推动旅游产业素质提升。本次创建活动不设名额限制。 四、创建程序 (一)乡村旅游景点自愿申报,向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对材料初审后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地级以上市旅游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复核,负责检查、审核经营情况及服务质量水平,会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向省旅游局作正式推荐。 (三)省旅游局进行审核,会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汇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正式命名,在全行业进行公告。 (四)召开现场会为示范基地颁发牌匾,并加强后续管理。乡村旅游示范基地入选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按程序重新评审后予以取消。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市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大对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要以组织创建乡村旅游示范基地为契机,培育休闲度假、民俗风情、田园风光、农事体验和历史文化等乡村旅游产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要结合绿道网的规划建设,推动旅游产品多样化发展,促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旅游产业素质。 (二)分工合作、狠抓落实。 各市旅游局要加强与规划、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主要承担组织推动、服务协调、政策研究、标准贯彻和典型推广工作,确保创建乡村旅游示范基地活动顺利开展。各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与旅游部门的联动,进一步提高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依照评定标准先期进行评选,于3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旅游局。 (三)发动群众、加强监督。 示范基地评选活动要着力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加强群众监督。要把旅游者评价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指针,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维护游客和企业的权益,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总结各地发展乡村旅游的好经验好做法,倡导品质旅游、诚信旅游、和谐旅游,并联合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营造各界共同关心、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书》和《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可在活力广东网http://www.visitgd.com/上下载。 附件:1.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书 2.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 广东省旅游局 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六日 附件1: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书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附件2: 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精神,以及规范乡村旅游服务,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促进乡村旅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旅游业标准体系表》、《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有关标准、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乡村旅游示范基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