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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旅函[2010]14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6
【实施时间】 2010-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旅游局、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创建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的通知

[接上页]
c)有介绍乡村旅游示范基地区位概况及活动项目等内容的小册子或折页。
  d)服务人员着装有当地特色,态度热情,服务优良,全体从业人员均接受过旅游服务、安全等相关培训。
  (七)生态环境保护
  1.能充分保护当地特色自然资源、植被、土壤和环境条件。
  2.能充分保护当地的历史古迹、文物和特色建筑物。
  3.能充分保护当地的文化特色和传统民俗、生活习惯。
  4.活动项目能充分做到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平衡为前提,能充分坚持环保原则。
  (八)乡村旅游示范基地服务质量保证和监督
  1.建立服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建立适应乡村旅游旅游服务点运行的服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形成可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作为能够实现规定的服务质量、安全措施和经营管理目标的手段.
  2.建立服务监督机制
  a)主动接受游客监督,对外公布质量投诉监督电话号码。
  b)在入口集中处或问讯处设意见(卡、箱),定期收集分析游客意见,进行相应服务改进。
  3.投诉处理
  诚恳对待游客投诉,认真及时地处理游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者,投诉必复。
  (九)价格管理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服务项目收费应符合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程序
  (一)广东省旅游局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的修订工作,负责对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广东省旅游局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进行评定、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三)参加创建的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要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并填报《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申请表》申请。
  
  第八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开展乡村旅游的总结材料;
  (二)填写《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申请表》(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如有银行贷款,出具信用证明;
  (五)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财务报表;
  (六)上年度职工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的证明;
  (七)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已获环保、科技成果、文明单位等奖项的提供证书或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按以下程序逐级申报: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对材料初审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地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复核后,上报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组织审核评定,并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省属企业可按要求直接向省旅游局申请。
  
  第十条 被评定为“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广东省旅游局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广东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牌匾。牌匾须置于示范景区入口醒目处,便于旅客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注明。
  
  
第三章 后续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扶持政策,给予示范基地相应的扶持。
  (一)省旅游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积极运用财政专项资金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建设发展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
  (二)省旅游局将示范基地纳入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及各项旅游促销计划,示范基地享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三)利用各种媒体帮助示范基地做好宣传,树立品牌,扩大影响。优先链接活力广东网、广东建设信息网,通过网络引导和推动乡村旅游建设。
  
  第十二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实行三年一次的复核制度。每年3月底前,向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审小组报送上一年度示范基地经营总结。三年届期满后,各单位要按照本《标准》要求,向省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评审小组报送相关材料。经评审小组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收回牌匾。
  
  第十三条 乡村旅游示范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乡村旅游示范基地”资格,收回牌匾,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一)保护乡村旅游资源环境不力,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毁损事件,在省内外造成重大影响;
  (二)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三)违反村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四)擅自违反安全规范措施,造成经济重大损失;
  (五)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总结材料;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七)经税务部门查实,存在严重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
  (八)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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