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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就业政策 认真做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将“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问题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并考虑安排。“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关于做好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津人〔2008〕54号)相关政策,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六、组织领导 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部署,由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2010年“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部署和指导,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招募、培训等一系列具体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制定工作方案并协调方案的实施;市教委负责协调高校,开展宣传动员,组织有关招募工作,并做好服务期满的派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三支一扶”财务管理工作;市教委、市卫生局、市农委、市农业局负责协调落实服务单位、岗位等工作;团市委负责确定到乡镇团委工作人选,并协助办理相关任职程序。各区县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也要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及时解决“三支一扶”工作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三支一扶”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 2.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 3.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协议 附件1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 有以下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留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以下情况外均不能参加: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除上述病例外,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能否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由市“三支一扶”办研究确定。 附件2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 毕业院校名称: 毕业院校所在地:
注:此表一式4份,1份存入“三支一扶”大学生档案,其余3份,由市“三支一扶”办、区县“三支一扶”办和服务单位各存1份。 附件3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协议 甲方: (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区县“三支一扶”办,以下简称丙方) 经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支一扶”办)审定确认,甲方将在乙方从事“三支一扶”服务。服务期为2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为维护“三支一扶”工作各方的正当权益,规范各方在服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三支一扶”工作顺利进行,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在乙方开展工作,并享有与乙方正式人员同等的办公条件以及免费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2.服务期间,按照全市规定的统一标准,享受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服务期间,享受与乙方正式人员同等的休假待遇,如周末、节假日正常休息等; 4.参加乙方组织的相关培训、交流等活动; 5.服务期内落实就业单位并经市“三支一扶”办批准的,可凭市“三支一扶”办的批准材料,由其毕业院校为其办理派遣手续;为外地高等院校毕业生的,由乙方所在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其办理档案转递等相关事宜; 6.服务期满,取得个人工作情况鉴定材料;并可根据本人意愿和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扎根基层、自主择业或创业;经考核合格的,取得《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