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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天津市201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按照本协议所确定的时间到岗服务,并服从乙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岗位调整;
  2.服务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业规章,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管理;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完成乙方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维护“三支一扶”大学生形象;
  3.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外,不得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证明材料,报经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后,方可从乙方离开;因正常休假离开乙方的,应与乙方保持联系;
  4.服务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须提前30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新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报经市“三支一扶”办批准后,方可从乙方离开;
  5.服务期满,应参加相关考核工作,并递交工作总结;离岗前须做好相关的工作交接。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按照“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服务期间,对甲方进行管理和教育,随时掌握甲方的出勤和工作情况;
  2.可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对甲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3.对甲方的服务工作进行平时考核,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在丙方的指导、监督下对甲方进行日常管理;
  2.落实甲方在服务期间的服务岗位;
  3.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享有与本单位正式人员同等的办公条件和休假待遇,并为甲方提供 基本生活条件;
  4.做好甲方在服务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在甲方发生意外或伤病时给予帮助;
  5.配合丙方对甲方实施年度考核与服务期满考核;
  6.因不可抗力、甲方擅自离岗或者甲方身体状况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丙方同意后单方解除协议,并书面告知甲方。其中,因甲方身体状况原因解除的,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 丙方权利
  1.按照“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对甲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甲方的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
  
  第六条 丙方义务
  1.指导、协调乙方落实甲方在服务期间的服务岗位;
  2.指导、协调乙方,保证甲方享有与乙方正式人员同等的办公条件、免费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以及与乙方正式人员同等的休假待遇,如正常的周末、节假日休息等,保证甲方按照全市规定的统一标准,享受工作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负责落实全国和市“三支一扶”办的相关工作要求;及时了解、掌握甲方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协调解决甲方在服务期间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负责监督、检查乙方对甲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指导乙方做好甲方服务期间的安全保障等工作;
  5.及时向市“三支一扶”办上报本区县“三支一扶”工作的相关情况;
  6.甲方在服务期内首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丙方可以解除协议,并书面告知甲乙双方。
  
  第七条 甲方无故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侵害乙、丙双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乙、丙双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条 乙方或丙方无故中止协议,致使甲方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或丙方的法律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或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期间,因甲方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个人承担,相关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市“三支一扶”办备份一份。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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