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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督查验收阶段(2010年7月前) 各县(区)应于2010年6月底前组织好对本辖区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市政府将组成督查验收组于7月上中旬对各县(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三)全面到位阶段(2010年8月底前) 全市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全面实行首席统计员制度,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全部达到“六有、六化”标准。 四、工作管理 人事管理方面,首席统计员由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或场、工业园区的相应机构管理;业务方面由县(区)统计局领导。县(区)统计局要通过考评、考核确认所属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的首席统计员,并下发文件、颁发聘任书,签订岗位责任合同。辅助统计员业务上受县统计局和本级首席统计员共同领导,行政上归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有关办公室或中心领导;行政村兼任的统计人员由首席统计员负责管理。人选要求方面,首席统计员必须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熟悉统计业务,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岁以下。 五、经费来源与管理 首席统计员、辅助统计员每人每月岗位津贴分别为120元、80元,县(区)政府要将统计员的岗位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区)财政每年拨付给县(区)统计局。每年度县(区)统计局对首席统计员进行目标考核,考核合格给予全额岗位津贴奖励,辅助统计员由县(区)统计局和本级首席统计员共同考核。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工作,把推行首席统计员制度,加强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理解、关心、支持统计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汇报,定期研究和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统计部门特别是基层统计部门及时解决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使统计工作任务与所需条件相适应,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明确分工,周密安排。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统计部门要做好首席统计员的考察、选拔和任用工作,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员一经确定,一般不轻易更换,如确实需要更换的,必须按《统计法》规定征求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首席统计员岗位津贴供给和必要的统计业务经费。人事、编制部门要做好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机构的设立以及首席统计员、辅助统计员配备的相关工作。政府信息中心要抓好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统计信息化延伸的具体实施,加大统计联网直报力度。 (三)加强督导,建立长效考核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人事、编制、统计、财政等部门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场、工业园区)首席统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各基层单位的统计机构设立情况、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登记备案。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严禁政策措施不到位、走过场,要用法律手段维护基层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级统计、人事等部门要把统计队伍建设,尤其是高素质统计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多种途径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深入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要重视统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在政治上关心统计干部的成长,激发统计干部的积极性,为统计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五)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统计法》赋予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不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科学性、严肃性。各级法制、监察、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统计部门积极开展经常性的专项、重点执法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