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6
【实施时间】 2010-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治市2010年治污减排工作方案


  
  “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通过科学安排,周密部署,层层落实,治污减排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2009年,全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量均达到了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要求。为巩固成果,促进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好转,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3月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治污减排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治污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把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调整结构作为经济增长的主攻方向,坚持“目标不变、要求不降、力度不减”,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实施治污减排,使今年全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三、工作内容
  (一)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施。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关停未完成烟气脱硫限期治理任务燃煤机组的决定》(晋政函〔2008〕4号)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05〕56号)要求,取缔关停的发电机组和炼焦炉,必须严格按标准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施,恢复地貌,防止死灰复燃。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一)。
  (二)全面完成治污减排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设施运行管理。
  1、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已建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保证人员和经费,完善配套建设,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行台帐、记录处理水量、进出口水质化验浓度数据和药剂使用量。大力实施污泥综合利用,实现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进一步改造和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量。已建成的生活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或擅自停用的,一律高限处罚,公开曝光,并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未建成的长北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管网配套建设并投入运行,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出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二)。
  2、加快工业废水治理设施建设。
  全市所有已建成投运的工业废水治理设施必须尽快安装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进一步加强废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废水治理设施投运率达到100%,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完善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台帐,按要求记录治理设施运行和维护、处理水量、进出口水质化验数据和药剂使用量等情况。
  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庄煤矿、五阳煤矿和晋煤集团赵庄煤矿污水处理扩建工程在2010年3月底前投入运行,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漳村煤矿污水处理扩建工程在2010年12月底前投入运行,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三)。
  3、规范脱硫设施运行管理。
  全市所有现役燃煤(包括煤矸石)发电机组已建成投运的脱硫设施必须规范运行,进一步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脱硫设施投运率达到95%以上,燃煤发电厂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90%以上;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要达到85%以上。需要改造、更新脱硫设施,或脱硫设施维修需要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发电企业,提前7日报请市环保局批准同意。遇事故停运应在24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报告。脱硫设施停运超过7天的,燃煤(包括煤矸石)机组必须同步停运(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四)。
  各燃煤电厂要进一步加强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管理,做好脱硫设施运行历史数据存储,所有历史数据至少保存一年。历史数据存储系统必须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以便环保部门随时调阅。各燃煤电厂不得擅自修改历史数据,一经发现,按照擅自停运脱硫设施对待,从严查处。
  各燃煤电厂so2排放要严格按照环保部门下达的总量指标进行控制(具体排放指标由市环保局另行下达),由市环保局对各燃煤电厂进行排放总量的专项考核,不允许超标或超总量排污。凡so2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电厂,报省环保厅取消脱硫电价,并进行高限罚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