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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6
【实施时间】 2010-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治市2010年治污减排工作方案

[接上页]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治污减排的工作重点,敢于碰硬,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治污减排的工作检查、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治污减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参与和推动治污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地方政府庇护或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阻挠和干预环保执法,或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造成破坏等问题。特别是对组织领导不力,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不能按时完成治污减排工作任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治污减排工作事关全市人民的共同利益,事关长治的未来发展。新闻媒体要对治污减排工作进行深入宣传、详细报道,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要在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开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并进行跟踪报道。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治污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减排工作奖励制度。市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表彰在我市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完成年度治污减排任务,并通过环境保护部年底核查的减排项目,按照减排量发放“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对于完成年度治污减排任务,并通过环境保护部年底核查的工业企业,将分别给予企业第一责任人和具体承办人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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