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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6
【实施时间】 2010-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8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治市2010年治污减排工作方案

[接上页]
4、加快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
  全市所有炼焦企业已建成投运的焦炉煤气或烟气脱硫设施必须尽快安装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进一步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脱硫设施投运率达到100%,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要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燃煤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用量等情况(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表五)。
  
  四、组织领导
  1、成立专门机构。市政府成立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负责对全市治污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 保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董 岩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李 柏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于 川 市政府秘书长
  秦正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新春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旭亮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韩有堂 市监察局局长
  柴玉棉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毕建民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许 萍 市司法局局长
  阎潞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秀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云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永斌 长治供电分公司经理
  市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由李新春同志兼任,办公室电话:0355-202365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治污减排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在治污减排工作中,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环保部门负责跟踪减排工作进展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对未按期建成治理设施或者建成治理设施后不正常稳定运行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组织对减排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和监察工作。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发改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治污减排任务的地方,不得安排投资计划,今后不再审批高污染、高能耗的火力发电、焦化、普通钢铁生产等工业建设项目。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开展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对已关停的燃煤发电机组及时落实关停确认文件,使其形成的二氧化硫减排量得到国家认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省违反环保法规行政处分办法》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城市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包括各县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建设工作,必须确保长北污水处理厂在2010年8月底前投入运行。监督指导已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及排污不达标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五、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治污减排工作是改善人居环境,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治污减排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把治污减排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自上而下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的要求,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着力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要自觉履行环保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各行业各方面的环境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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