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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州政办发[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2010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关于2010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2010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的意见
  (市监察局)
  

  2010年,全市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按照省纪委九届六次全会、市纪委五届六次全会的具体部署,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积极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治理力度,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内需促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投资安排、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检查,确保中央投资和地方政府债券重点用于完成续建、投产和收尾项目。加强对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截留、挪用等行为,确保政府资金使用安全。省里将组织开展第四轮督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加强对扩内需项目的监督检查。(市监察局负责,市扩内需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2、完善“点线面”结合的监督检查体系,努力实现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全覆盖。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每个领导成员负责督查一个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市监察局负责,市扩内需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3、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严格执行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备案等规定,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势头,提高投资效益。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落实目标责任,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市发改委负责,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人民银行鄂州中心支行、市银监局配合)
  (二)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督促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严格执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落实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措施。(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市监察局等部门配合)
  2、对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进度较慢的地区开展重点督查,落实奖惩措施。(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3、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环保执法监管不力等案件,督促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推进环境执法监管;加强对环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审批、违法建设等行为。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责任。(市环保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三)加强对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加强土地管理执法监察,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土地审批和建设用地供应,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严防以保增长为由放松土地管理、导致非法用地现象反弹;开展2009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活动,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违法用地问题严重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负责,市有关部门配合)
  2、对2009年9月30日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核发划拨决定书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清理,纠正和查处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及时开发利用,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囤地、炒地行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3、加强对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规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等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鄂州中心支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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