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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0]10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市属学校、高校附中、民办学校:
  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意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一协调,顺利实施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市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方东玲
  副组长:姜昌根 谢克联 毛洪亮
  成 员:唐平生 李仲生 刘小松 王有宏 夏家龙
  陈和平 杜忠厚 王家华 罗 伟 阮铜华
  吴庆防 李志平 沈 昊 崔 扬 朱迎友
  张承冲
  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
  
  三、明确职责
  (一)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制定相应具体实施方案。
  (三)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确定本区域内学区划分等工作,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四)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四、招生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行“两个统一”的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对婚后无住房一直随父母或岳父母三代同住一处的家庭,其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中可照顾一名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因其他情况造成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须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二)凡户籍在我市,年满6周岁(2004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区内所属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小学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产证;
  4、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5、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
  6、学前教育报告单。
  (三)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由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集体报名;户籍与实际居住地在本行政区,未在本行政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回本行政区升学,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报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产证;
  4、小学完成证书(或学籍证明)。
  (四)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市市区,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应按照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三县聋哑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本县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盲和弱智儿童少年在学区内就近随班就读。市区盲和聋哑儿童少年在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弱智儿童少年在学区内就近随班就读或在本区的“弱智儿童辅读班”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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