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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0]10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六)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有条件的县区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实行“划片、就近、免试”。如县区现有教育资源一时难以接受较多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可采取保留定点学校的方式,接受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在我市经商证明或务工证明(均要求1年及以上)、暂住证(暂住1年及以上)、户口簿和身份证,统一到暂住证所在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就读。各县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逐步增加定点学校的数量。
  (七)特长生招生。今年初中学校不再招收英语、艺术类特长生。只招收体育、科技创新、计算机类特长生。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初中学校须是经省、市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原则上,每个县区只能安排1-3所初中学校招收科技创新、计算机特长生。特长生招收人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初中录取学校招生总计划的5%。
  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县区初中学校招收特长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要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项目名称、条件、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录取的特长生名单要在原毕业小学和初中录取学校公示。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八)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的报名时间为6月12日、6月13日。6月18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经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才能向社会公布实施。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电脑派位的方式录取新生。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成本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标准分学期或学年收取。
  (九)合肥实验学校招生。合肥实验学校小学部招生方案由学校制定,所录取的一年级学生须服从学校迁址办学要求,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五、招生工作纪律
  (一)完善监督机制。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督工作机制,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的严肃性,依法依纪查处招生过程中有章不循、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协助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规范有序。
  (二)强化责任追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县区教育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凡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或设立重点班以及有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学校年度内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三)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办中小学严禁跨行政区招生、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行为。市区及县城镇择校生比例控制在5%以下。
  (四)严格控制班额。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小学、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最多不突破54人。有条件的县区要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五)加强学籍管理。2010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为新生注册学籍,并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9月20日前上传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在9月底前上传至市教育局备案。
  
  六、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让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以大局为重,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三)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实现就学零障碍,做到“两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安排至公办学校就读,并百分之百享受与城市户口学生“同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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