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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房产局、建委(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房产局、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查验接收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查验接收,明确交接各方的责权关系,维护物业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及服务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查验接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查验接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或退出物业项目时,为保证物业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而实施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正常管理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查验接收的监督管理。 查验接收过程的监管单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遵照本办法规定的查验接收程序,依法做好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工作,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建设单位或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及时依法作出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正常有序进行。 第六条 查验接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查验接收对象包括:外墙、屋面、楼地面、装修、电、燃气、水、卫生设施、消防、采暖、电梯、道路、绿化、监控设施、物业用房、附属工程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一)物业管理区域竣工总平面图,单体项目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配套设施竣工图,地下综合管网工程竣工图,规划、建设、消防、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资料、使用说明资料、维修养护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合同(或协议书)。 (五)业主资料及房屋面积清册等。 (六)实施物业管理期间形成的有关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的技术资料。 (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 (八)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九)实行酬金制,受聘期间用物业服务费用购置的资产及物品;实行包干制,受聘期间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费用购置的资产及物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物业查验接收时,交接双方应列详细交接清单,包括:资料及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交接单位、交接时间、交接地点和交接验收人等。交接完毕,双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 分期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竣工进度情况,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分期进行查验接收。 第九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查验接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 (二)规划配套的各类设施设备均落实到位,能正常使用,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其中供水、供电不属直供用户的项目,或供水、供电设施设备尚未移交至专业部门(单位)的,交接双方及其相关方已就维修责任、水电费收缴和水电损耗分摊等达成书面约定。 (三)新建项目依据规划分期建设,在建部分与交付使用部分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四)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并已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竣工后30日内或物业服务合同生效30日内,与受聘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查验接收手续,验收日期应当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具体程序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