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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9]360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捡查,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供销部门:负责全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销售布点和产品配送工作;督促经营公司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货质量关,落实储存库房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有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
  
  市政部门: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维护、燃气及下水道、化粪池管理等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在其重要设施设立统一标识并派人看护;负责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
  
  商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等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的守护。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建筑施工场所的安全防范。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伤亡救治应急预案,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等禁放区域的守护。
  
  消防部门:负责制订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调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情况及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守护。
  
  环保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重庆警备区:负责对驻渝部队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驻渝部队加强军事禁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的看护。
  
  林业、园林绿化、文物、民政、电力、公交、民航、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山林、苗圃、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输变电设施、车站、机场、物业小区等禁放区域的守护。
  
  三、工作步骤
  
  2010年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从 2009年12月下旬开始至2010年3月15日结束,根据各个阶段的任务,分五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9年12月下旬至2010年1月上旬)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部门组建组织机构,研究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具体保障措施。
  
  第二阶段:清理整治(2010年1月上旬至1月下旬)
  
  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查,清除可燃物,整治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综合执法,查堵非法烟花爆竹流入渠道,查处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三阶段:广泛宣传(2010年1月下旬至2月中旬)
  
  围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主题,加大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宣传和入户宣传力度,强化社区、村(居)民和单位内部人员的宣传教育,让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四阶段:安全守护(2010年2月中旬至2月底)
  
  2010年2月13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至2月 28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为允许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全市各地应加强此时段燃放秩序的维护,建立禁放点行业主管部门、守护责任单位、周边协防力量联动机制,落实守护责任。
  
  第五阶段:工作总结(2010年3月)
  
  全市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2010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四定”和“六统一”要求,加强销售监管。
  
  按照“四定”(定销售点、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和“六统一”(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布点、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好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1.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严格条件,保障安全;合理规划、方便群众;总量控制、规范经营”的原则,2010年主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总量控制在1420个,由供销部门提出选点方案,于2010年1月10日前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审批。
  
  2.销售许可证发放。市安监局、市工商局要在提高安全标准、严格许可条件的同时,为经营者提供方便、简化程序,于2010年1月15日前完成销售网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对主城区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统一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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