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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9]360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0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2010年春节期间允许在我市限制燃放区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升空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小礼花类等共8大类。限制燃放区严禁销售和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以及c级、d级中烟雾类、摩擦类、升空类中的火箭、旋转烟花、造型玩具类中的枪型烟花。严禁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扇形、v型、w型、 z型、s型等特殊造型以及燃放中呈现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
  
  在我市农村常年燃放区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b、c、d级烟花爆竹产品,其产品规格、药量、引燃时间以及包装标志等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燃放区严禁销售、燃放a级各类别烟花爆竹产品,特别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礼花弹。
  
  具体品种、规格由市燃放办于2010年1月10日前在重庆烟花爆竹网(网址:www.cqyhbzw.com)上向社会公布。
  
  4.允许储存的数量。对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60件。
  
  5.配送、销售的时间。销售公司配送时间: 2010年1月23日至2月28日。销售时间:2010年2月8-28日(农历正月十五)。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满后,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经营户交给专营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处理,不得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二)划定禁放、限放区域,开展安全检查。
  
  1.严格划定禁放和限放区域,设立禁放标识。 2010年1月1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完成本地区禁放、限放区域的划定并向社会公告。2009年1月15日前,对《条例》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轻轨线路安全保护区,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依据其他相关规定凡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等,由产权或使用单位在禁放点安全距离内设立统一、永久的禁放标识,丢失、破损的,一律补齐,此项工作由各地安监部门督促落实。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在划定限放区域时,要远离主城区国家环境监测敏感点(渝中区附二院、大渡口区政府大楼、沙坪坝区市第七中和重庆大学虎溪校区、南岸区重庆工商大学、九龙坡区重庆理工大学、北碚区西南大学气象园和缙云山微波站、渝北区济华中学和双凤路监测站、江北区港城管委会大楼、北部新区人和实验小学和管委会金山大厦、巴南区巴县中学),并加强环境监测敏感点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与执法。
  
  2.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查,落实监控措施。2010年1月1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油气管道、电力设施、城市下水道、化粪池等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摸清其责任单位、所处位置、危险性质、安保措施、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制订严密的安保方案和处置预案,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禁放区域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和控制措施。主城区《重大危险源“一对一”排查监控统计表》于2010年1月30日报市燃放办。
  
  3.开展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消除安全隐患。春节前,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2次以上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重点对农村地区的房前屋后、城区的露天平台、开放式阳台、防盗窗护栏、建筑施工工地等开展可燃物的清理。同时,要检查各个单位消防器材配备、完好状况及消防通道畅通情况。市政部门要加强地下管线、窖井设施的安全检测,采取开井通风、放气等措施,做好防燃、防爆工作。对排查中发现且一时整改不了的,须逐一填写《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并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及整改时限。
  
  4.加强销售点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全市各级公安、安监、工商、供销部门要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对销售网点的安全设施、灭火器材、禁放标识、专营标识、销售品种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除夕、初一、十五等重点时段,每个销售点必须落实1-2人专门守护,做好周边燃放秩序维护工作,确保销售点安全。
  
  (三)加强安全燃放宣传,增强广大市民自律、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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