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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食药监局、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我局制定了《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批、发布、备案、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 第四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当其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不一致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动失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提出制定下一年的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原则要求。 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根据需要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第九条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汇总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予以初审,并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公示结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并组织“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和“重庆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即时立项。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起草工作,下达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年度项目计划。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 第十二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如需变更或终止,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原批准立项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小组,按计划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的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起草地方标准时,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按照有关要求,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还应当组织相应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稿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确定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