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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个人情况等;
  (二)编制的原则和制定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属修订的,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
  (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应说明风险评估情况。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协调情况的说明;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八)废止现行有关地方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
  
  第十六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申请报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章 审批、发布和备案

  
  第十七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庆市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人员组成专家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会议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专家组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审查专家组。
  
  第十八条 专家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准确性,与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性,标准技术内容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形成审查纪要。
  审查纪要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审查情况、审查结论意见以及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主要修改意见,并附专家签名。审查结论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以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会议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批材料包括:
  (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批表;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审查纪要和专家签名;
  (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
  (五)有征集意见汇总表及相应处理情况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地方标准报批稿在其网站上公示30日。公示结束后10日内作出批准发布或者不予批准发布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号、发布。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编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号由标准的代号db、重庆行政区划代号前两位50、四位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即db50××××(四位顺序号)-××××(年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并分别通报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五章 实施、修订与复审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有不少于6个月的过渡期限。因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的需要或对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除外。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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