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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宜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复审由原承担该标准草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审结束后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写出复审报告。复审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以及主要理由等。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复审意见,及时审批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继续有效的重新发布实施;需要废止的应当公告废止;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规定列入修订计划,及时安排修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