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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省安委会决定从2010年8月起,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集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认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专项行动。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进一步净化市场安全生产环境,促进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时间和工作重点 (一)时间:8月1日至10月31日 (二)重点范围及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1.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妨碍公务、抗拒安全执法的; 7)充当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或唆使他人打击、报复执行公务人员的; 8)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9)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