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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贵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2010年贵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2010年贵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战略目标和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2010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战略,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消除重金属污染隐患,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确保“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5号),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类金属砷、锑、锌、锰和钒等重金属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含汞废物利用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尾矿库)。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通过全面排查,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及存在环境隐患,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集中整治一批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加大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严格控制有色金属冶炼业的开工和建设,切实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告应当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力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禁止将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冶炼、土法炼锌、土法炼锰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防死灰复燃。对于重金属排放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要积极予以支持,帮助其申请中央及地方财政奖励资金。
  3.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不断加大查办力度,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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