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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贵阳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各区、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管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管,不断协调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填埋收费政策,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重金属等污染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格重金属污染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注销生产许可证,严肃查处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供电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配合,采取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绿色信贷等措施,共同整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大督查和行政问责力度
  各区、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结合专项行动的整治进度,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对督查发现基层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相关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各区、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各区、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群众监督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五)加强信息报送
  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专项行动信息畅通,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各区、市、县要按期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以及专项行动总结报告(阶段报告),做到重要情况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及时报送。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4月下旬)
  各区、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专项行动信息调度联系人、联系电话书面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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