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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07年实施以来,较好地保障了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随着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广大群众医疗需求的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过低的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建立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的公平性,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能力,有利于参保人员的流动和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有利于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目标,对于促进全市医疗保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医疗保障调剂共济和抗风险机制,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5月1日起,采取县(区)经办、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监督使用的办法,基本建立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和实行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体系。待条件成熟后,进一步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支付和网络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 三、具体措施 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省直管县补助48元),市财政补助6元(省直管县补助0元),县(区)财政补助12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15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纳30元。 对城镇低保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赣府厅发〔2007〕17号和100号文件规定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十四类退役士兵,按筹资标准由财政根据有关规定全额负担。 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门诊家庭补偿金。门诊家庭补偿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成年50元、未成年人15元。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 2.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数量、种类和报销标准。全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暂定为以下12种,分为二类。ⅰ类,6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ⅱ类,6种:(7)精神病;(8)血友病;(9)高血压病;(10)糖尿病;(11)慢性肝炎;(12)慢性支气管炎。特殊慢性病门诊起付标准300元,起付标准以上补偿5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ⅰ类为15000元;ⅱ类为5000元。 3.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年度内第四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补偿比例: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55%;转外诊50%。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实际报销额)为成年人30000元,未成年人60000元,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逐步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4.未成年人风险补偿。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者,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未成年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