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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和统筹基金管理机制 1.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的筹措。从2010年开始,每年从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风险调剂金,具体由市财政按照县(区)实际参保人数应收基金总额的3%,在中央、省、市财政拨付县(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基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提取。2010年以前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部分和建立的风险基金继续留存县(区),不再上交,但应纳入市级统筹管理范围。 2.统筹基金的使用。 基金使用原则。市级统筹后,中央、省、市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实行计划控制,分期拨付,全额到位。 基金结余的管理。各县(区)按照政策规定支付参保居民待遇,县(区)统筹基金结余部分纳入市级统筹管理范围,各县(区)当年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存留县(区)财政专户,次年由市级统筹在编制基金分配计划时连同基金利息据实扣减,存入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但仍作为该县(区)统筹基金结余额管理。当县(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可向市级统筹申请开展城镇居民健康保健等费用支付;当各县(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均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时,经批准适当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金超支抵补的管理。当期县(区)统筹基金发生超支的,先由市级统筹前该县(区)的历年结余基金和风险基金抵补,再由统筹后的结余基金抵补。对统筹前、统筹后的累计结余基金抵补仍不足的县(区),由县(区)提出使用市级风险调剂金申请。经审核后,对符合待遇支付规定的超支,在该县(区)提取的风险调剂金额度内支付,仍不足的,由市级风险调剂金和所在县(区)财政各负担50%。即市级风险调剂金支付超支额的50%,剩下的50%由所在县(区)财政负担。 3.统筹基金的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专款专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处负责统筹基金调剂的经办管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范围 1.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区)实施。 2.合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生育妇女在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进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住院分娩按住院结算。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需在出生后1个月之内补办申报缴费手续。 3.农民工等原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单位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交叉参保缴费年度内,可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结算单中其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 4.市级统筹后,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等待期制度。城镇居民自参保领取医疗保险卡次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途参保、中断参保的应自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 (五)健全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1.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加大对工作经费、专业培训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2.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区)要结合“金保工程”建设,整合资金、资源,使用全市统一的应用软件,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网络系统、监督管理服务模式,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并为实现全省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目标奠定基础。市级统筹后,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医疗费用,参保居民持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自费和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