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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萍乡市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办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建立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考核机制,分年度实行逐级考核。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需的工作经费。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奖励办法,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对超额完成基金收入(家庭及个人缴费部分)征缴任务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业务经费,具体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四、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重点,按照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确保尽快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各级财政承担部分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促进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制度、机制创新和完善。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后,各县(区)不再出台相关政策标准,如确需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方可实施。
  市政府于2008年12月31日印发的《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涉及本实施方案的内容,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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