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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9]97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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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扶持发展海洋化工业。适当调整现有海洋盐场,利用其基地和海盐,逐步引进、吸收提溴、提钾等新技术和开发溴系列制品、苦卤综合利用制品、精细化工产品等技术成果,为发展有广西特色的海洋化工业奠定技术基础。
  
  3.加快发展海洋风力和海洋能发电业。充分利用我区沿海较丰富的海洋风能资源优势,在沿海地区和海岛推广风力发电。加大开发利用海流能、波浪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力度,推进平潮汐能电站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4.鼓励发展海水综合利用业。加快制定并实施《广西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积极推进海水直接利用项目建设,在涠洲岛、斜阳岛等缺水海岛和远洋渔船上大力推广海水淡化技术,力争使海水成为缺水海岛上的第一用水水源。积极鼓励和引导临港石化、火电及其他重化工业等使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
  
  5.支持发展海洋信息服务业。大力推进信息咨询服务业的社会化、产业化,逐步建立海洋信息综合服务体系。整合利用全区海洋信息技术和资源,建设以近海地区及北部湾动态监测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主要内容的“数字海洋”公共数字平台,提供多功能、多用户、高精度、数字化的信息服务。
  
  四、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
  
  (一)着力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1.开展海洋生态调查。开展红树林、河口、滨海湿地、海岛等特殊海洋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的调查研究和保护。加快推进广西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908”专项)。
  
  2.加强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保护与生态修复。加强对山口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合浦儒艮自然保护区、北仑河口自然保护区等三个国家级保护区和涠洲岛鸟类自然保护区、茅尾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两个自治区级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规划建设3-5个具有保护价值的海洋自然生态、自然遗址、地质地貌、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物种、重要滨海湿地等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近期规划建设涠洲岛一斜阳岛珊瑚礁海洋特别保护区。加强近海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的修复和治理,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及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利用废旧造礁物质,大力建设人工渔礁。积极开展经济渔业生物种苗人工放流,有效恢复近海渔业资源。
  
  (二)重点做好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1.严格控制近海环境污染。加快沿海城市、入海江河沿岸城市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率。加强人海江河的水环境治理,逐步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按照环境功能区的水质标准建立沿岸增排污宏观调控体系,对已确定的防城港和珍珠港、钦州湾、廉州湾、铁山港等四个有源区的排污区块,实行四个独立体系的排海控制方案。
  
  2.加强海上污染源管理。加强海洋工程和船舶溢油的管理,严防海上突发污染事故的发生。沿海主要港口所在地政府要成立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处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港口、船舶和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2012年以前,大中型港口和海洋工程全部安装废水、废油、垃圾回收与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3.开展局部受污海域治理。加强北海外沙内港、防城港区、钦州湾湾顶、铁山港湾顶以及南流江入海口、南康江入海口、鲎港江入海口等局部受污海域的综合整治和管理,2012年以前,使其水质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定的要求。
  
  4.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体系,积极开展海洋环境监测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完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滨海旅游海域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制度。建设面向近海重要港湾、重点养殖水域和沿海城市的海域环境自动、立体、实时监测网络,加强对各种海洋开发活动的环境跟踪监测。
  
  (三)重视海洋生物资源保护
  
  1.养护近海渔业资源,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切实落实禁渔区、禁渔期和休渔制度,加强对重点渔场、河口、海湾等海域水生资源繁育区的保护和监管。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区近海二长棘鲷幼鱼、幼虾、牡蛎等天然苗种场和繁殖场的管理,此类海域原则上要列入限制开发区。
  
  2.科学合理利用特殊价值的海洋生物。对北部湾特有的具有医药功能性质的海洋生物,如海马、海蛇等,控制捕捞量,合理利用。切实做好茅尾海近江牡蛎母本资源、合浦珍珠贝苗资源等保护工作。
  
  (四)加强海岸、河口和滩涂的保护
  
  1.加强对自然及生物海岸的保护。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岸线的使用要求,预留一定的生态保护发展空间。对具有特色的自然海岸、生物海岸以及沿岸的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场、滨海植被、沿海防护林等资源要加强保护。严禁非法采砂,加强对侵蚀岸段的治理与保护。加快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实施沿海海堤加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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