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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加强河口综合利用和保护。将南流江、大风江、钦江、茅岭江、黄竹江、防城江和北仑河等主要河口列入优化开发区,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进行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3.严格控制滩涂围垦和填海。对改变海域属性的开发利用活动予以严格限制。对围垦和填海活动要科学论证,依法审批,禁止在红树林保护区海域进行围海养殖。 (五)加强海岛合理开发与保护 对有居民海岛加强引导,控制人口增长,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对无居民海岛实行严格评价制度,按照特殊保护岛屿、保护岛屿和适度利用岛屿分类开发利用与保护。对一些有生态价值的无居民岛要实行封岛保护。对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海岛,要减少人为干扰,建立海岛自然保护区。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增强海洋国土意识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意识,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到海洋是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海洋产业是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提高开发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为海洋产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以增强产业竞争力为核心,加强项目谋划与建设,鼓励企业走联合发展的道路,组建大型产业集团,建设大型海洋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资源开发,特别是参与中小型项目建设和海洋高新技术开发。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内银行贷款,拓宽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融资渠道。 (三)组建自治区海洋规划研究院 设立广西海洋规划研究院,隶属自治区海洋局管理,通过广西海洋规划研究院聚集我区海洋规划和研究的高级人才,对我区海洋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进行专业研究,特别对北部湾的港口岸线资源的优化利用、矿产和油气资源的开发、填海造地建设沿海工业基地等提出切实可行方案,为最优利用我区海洋资源提供技术支撑,同时,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海洋开发的专题任务。 (四)落实海洋科研研究和海洋管理专项经费 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海洋科研和海洋管理专项经费,提高我区海洋科研和海洋管理水平。 (五)加强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 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基础性研究。对于具有战略性质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改善投资软硬环境,要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衔接,注意发挥市场供求关系自发调节的作用,逐步尝试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推进海洋资源利用的市场化运作。通过功能区划、规划布局、行政审批、产业政策引导和量化指标管理等,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六)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办或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联合创办海洋研发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海洋专门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提高全民海洋科技素质。大力支持海洋科技创新,加强科技攻关和先进实用海洋技术的开发、引进、消化、示范和推广。建立自治区海洋经济专家咨询机制,引导构建一批以解决海洋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为主要目的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七)调整海洋产业结构 在进一步抓好传统海洋产业发展和改造的基础上,依托沿海区位和生态环境优势大力推进海洋工业、滨海旅游业、海洋信息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提高海洋第二、三产业的比重。 (八)建立健全海洋法律法规体系 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海洋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地方的法规实施体系建设,制定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等管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方案。加强海监队伍建设,强化海洋执法。 (九)编制并实施各专项规划 组织各相关部门编制并实施重要的专项规划,包括海洋矿产资源及油气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海洋渔业发展规划、海洋运输业发展规划、北部湾港口建设规划、海洋旅游业发展规划、海岸线和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临港工业基地布局规划、海洋风能潮汐能利用规划等,修编海洋功能区划。 (十)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加强应急机构建设,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设备物资准备和相关基础研究等工作。完善沿岸堤防工程,建立海上安全救助与污染应急系统,制定海上污染损害应急方案,配备海上溢油事故基本应急设备,建设北部湾各海区区域救护援助体系。 (十一)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功能区划制度,陆海兼顾、河海统筹。完善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与评价体系,支持和鼓励发展生态型种植业、养殖业,加大入海河口的综合整治,进一步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附件:广西海洋产业重点项目表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http://www.gxzf.gov.cn/fjcf/201001/ p020100128590767698764.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