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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五)财务科 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全市性的土地、地质勘查资金;对国土资源工作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种专项资金进行征收、监督及管理,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承担财政拨给资金的财务管理,编制预算、决算;按照有关经费使用办法的规定,编制各项经费收支预算;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财务监督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市局国有资产和直属单位的资产。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六)耕地保护科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拟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情况;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承办农业用途的国有荒山、荒坡开发的审核报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七)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科 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拟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征地补偿费标准,指导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监督检查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市区土地征收征用工作;负责各类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报备工作;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和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用地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非农建设用地及农地转用的审批,农村住宅用地农地转用。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八)地籍管理科(忻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办公室) 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和土地确权;负责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负责市区规划区内所有土地及规划区外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管理地籍信息系统。 编制4名,科级职数2名。 (九)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负责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负责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编制4名,科级职数2名。 (十)地质勘查环境科 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网站的统一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全市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参与部、省级发证矿山企业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作;组织审查、批准市级以下发证矿山企业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负责已设立探矿权的年度检查、复核和上报管理工作,调处探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勘查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勘查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区域地质勘查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地下水勘查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指导地质公园保护与建设;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地质勘查计划;负责组织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备案工作;参与对新建、扩建、改造矿山企业投产验收工作。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科 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承担采矿权延续、变更(包括调整原有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人)和转让、抵押的管理工作;负责征收资源整合、采矿权转让中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管理全市二级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监督检查;参与调处重大采矿权属纠纷。 编制4名,科级职数2名。 (十二)矿产资源审批与储量科 组织编制全市矿业权出让计划;依法受理采矿权申请;承担新设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矿山企业新增后备资源的审查、报批、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发证、价款征收工作;负责采矿权评估的监督管理和受委托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管理;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对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综合管理,拟定相关政策和具体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审核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