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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淘汰落后产能、推动结构调整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行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激励和约束性机制不够完善,部分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存在,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分解落实目标责任,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推动各项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以煤炭、焦炭、电力、水泥、冶金、电石和铁合金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以及国务院制定的钢铁、化工、轻工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确定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盟市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同时,要按照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总体思路,积极探索发展新兴战略产业,加大承接产业转移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三、方向和重点 (一)煤炭行业 控制煤炭产量过快增长,限制低水平、小规模煤炭加工项目。鼓励现有煤炭企业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联合重组,发展一体化经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建区域性煤炭企业集团,到“十二五”末,全区煤矿企业数量由350余家减少到180家,矿井数量稳定在500个左右(包括新建矿井)。鼓励煤炭企业与电力、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等企业进行相互整合联营;提高煤气化、液化及多联产项目的产业集聚和产业集中度,发展煤盐联合化工循环经济、煤焦化及下游产品;积极发展煤炭洁净生产、洁净利用和洁净输送,提高对煤层气、矿井水、煤矸石和煤泥的综合利用,积极推动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矿物质;推动煤矿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工艺,实施综采技术改造;推进与蒙古国煤炭资源的合作;鼓励褐煤提质、超纯煤、炭黑、型煤等技术的推广应用。 停止无转化项目和不符合自治区资源配置政策的煤矿项目的申报、核准和建设;不再审批除改进采煤方法的单一矿井扩能改造项目;技改矿井3年内不再批准新增核定生产能力和扩能改造;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原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再核减20%,严禁超核定能力生产;企业规模达不到国家准入要求的煤炭企业,不再扩能改造配置新增资源。 淘汰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浪费资源、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后的煤矿。到2010年底,依法淘汰以下煤矿:单井规模在30万吨以下,采用落后生产工艺和使用木支护及金属摩擦支柱生产的井工煤矿;地质资料不清,存在瓦斯突出、自燃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和不具备两个及以上畅通安全出口的煤矿;关闭整合有火区治理任务但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煤矿,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的矿井,国家规划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煤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