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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办发[2010]6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2010)

[接上页]
3.抢险救助组:负责抢救受害人员、寻找失踪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配合有关部门按照事先选择预定的路线及时将灾区人员和财产疏散到安全地带;对地质灾害体尚存危害部分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救护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5.转移安置与善后处理组:负责制定灾民转移路线、安置点,组织灾区群众及时转移,发放和调配救灾款物,保障灾民生活;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房屋,配合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教学和生产生活秩序。
  6.维稳组: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重要目标,如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7.天气预报组:负责天气、雨情、水情的分析及预测预报。
  8.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资金、救济物资、交通运输、通讯、供电、供水、食品等方面的保障。
  
  三、成员单位职责
  (一)各县、特区、区政府:负责制定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险情出现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启动并组织实施本级预案。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的成因、险情进行分析论证,预测其发展趋势;督促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及时进行治理;组织对确需实施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点开展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灾后恢复或重建工作。
  (三)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市教育局、市外侨旅游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疾控中心:按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加本部门、本系统因工程活动导致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督促直属责任单位建立监测系统,在危险点建立警示标志,设立观测点,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明确预警信号及险情出现时的人员、财产转移路线,并进行工程治理或灾民搬迁;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调查与处理;与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县级对口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六盘水车务段、市铁路护路办:负责组织协调铁路沿线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全市境内的铁路沿线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保证地质灾害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药品、食品优先运送。
  (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灾后重大基础设施重建;负责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因灾失去生存条件的移民资金。
  (六)市民政局: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指导灾民转移和安置,妥善安排灾民生活;组织人员核查灾情,筹集、管理、分配救灾款物;负责灾民灾后恢复重建及救济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救灾资金筹集、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八)市气象局:负责降雨趋势预测,做好雨情报告服务。
  (九)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和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运输秩序,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
  (十)市商务粮食局:做好救济粮及物资调拨、供应和必要的储备。
  (十一)六盘水无线电管理分局、中国电信六盘水分公司、中国移动六盘水市分公司: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
  (十二)水城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灾情,在军事机关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营救群众、转移撤离受灾人员、物资等抢险救灾工作。
  (十三)市农委:及时掌握并提供农业受灾情况,会同当地政府帮助灾民恢复农业生产。
  (十四)市林业局:协调防灾木材供应。
  (十五)市政府新闻办、市广电局、六盘水日报社: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十六)六盘水供电局、市地方电力局:负责受损电力设施的恢复;保障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电力供应。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为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应急配套服务。
  
  四、地质灾害等级的划分、速报和预警信号
  (一)地质灾害等级的划分
  1.特大型
  (1)发生状况(特大灾,ⅰ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隐患状况:因灾受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预估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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