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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发生本市跨区域的地质灾害时,事发地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政府联系,沟通信息,视灾情启动本级预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外发生涉及本市的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时,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具体情况作出联动应急响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配合处置。 七、应急行动 (一)转移安置:当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时,当地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确定的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组织灾区群众及时转移,发放和调配救灾款物,保障灾区人民生活。 (二)实施救援:发生中型以上灾害时,抢险队伍立即赶赴灾区,帮助灾区抢险救灾,抢救被埋人员,排除险情。 (三)工程抢险:铁路、交通、通信、电力、建设、水利等部门迅速组织抢修损坏的铁路、公路、河道、通信、电力、供水、燃气等城镇设施和山塘、水库,确保各项设施恢复正常。 (四)医疗救护:卫生部门迅速组织队伍进入灾区,组建临时医疗所,抢救、转移和医治伤员。 (五)物资供给:根据灾区急需的物资,紧急状态下采用征用或采购的办法筹集,灾后由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的经费和运输工具,以及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社会治安:公安部门协助灾区加强社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护救灾物资。 (七)扩大应急:当中型及以上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当事态特别严重,市内难以控制时,需报请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省有关部门协助处理的,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 八、事后处理 (一)已动用救灾物资各部门负责及时按原规模补足。实施预算的各项经费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经审计核定的各项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及时兑付、结算。 (二)灾情稳定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督促灾区所在县(特区、区)政府拟定生产、生活安排计划,组织群众大力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 (三)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指导灾区重建工作。 (四)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抢险救灾应急任务的; 2.给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措施的; 2.违反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九、附则 (一)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府办发〔2009〕50号)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