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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9]103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五、改善非公有制工业的融资环境
  
  (一)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实施非公有制企业改制 上市培育工程,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规范改制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通过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建立企业改制上市的“绿色通道”,提高企业改制上市效率。
  
  (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用三年时间初步建立覆盖全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自治区、市、县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区内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补偿。简化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担保程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指导。
  
  (三)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支持和引导股权投资企业把资金重点投向初创期、成长期的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发展小额贷款 公司,制定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操作方案,鼓励民间力量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选择部分具有产业发展前景、成长稳定、效益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集合发行中小企业债券试点。
  
  六、加大对非公有制工业的扶持力度
  
  (一)财政资金支持。从 2009 年起,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损账补偿和奖励,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投资项目建设等。
  
  (二)税收优惠支持。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1.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从事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项目给 予税收优惠: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成本的 150%摊销。
  
  (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鼓励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由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联合报国家批准,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促进就业支持。为增强民生保障力度,从 2010 年起,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筹措社会就业促进资金不少于 5 亿元,并逐年增加,重点用于对失业城镇居民和失地农民实行免费培训;通过地方担保、贴息,鼓励和支持银行向就业密集型企业提供贷款,促进其扩大就业的吸纳规模;建立农村创业抵押信贷新机制,提高贷款额度,支持农民创办中小型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减轻城乡个体工商户负担。
  
  (四)建设用地支持。对进入我区各类园区投资工业、种养业、矿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加工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以租赁 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城乡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以及建设非盈利性的科研、教育、 医疗、文化、体育、福利院等公益性机构,可按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以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创办农村中小企业、与企业建立 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营林基地和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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