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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武政规[2009]15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滚动实施、梯度推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项目:
  
  (一)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现代产业发展项目。
  
  (二)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有利于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构建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大型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四)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项目。
  
  (五)有利于对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福利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前期项目和重大策划储备项目3类:
  
  (一)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已完成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以及已列入上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结转新年度续建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尚未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计划于未来3年内开工的项目。
  
  (三)重大策划储备项目是指已列入本市5年规划或者远景规划,尚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项目。
  
  第五条 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项目办),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全市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
  
  市人民政府针对某一项目专门建立的由市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各类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统称项目推进机构),主要负责督促有关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负责督办落实;提出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
  
  市有关部门和各重大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项目开展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市重大项目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项目,可以申报确定为市重大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其中: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农林水利和社会发展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须在5000万元(含外币折合)以上,先进制造业、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须在1亿元(含外币折合)以上。
  
  第七条 有关项目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的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六条规定,对本区的项目进行筛选后,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重大项目办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大项目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建设项目有关行政审批文件及下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前期和策划储备的项目工作节点计划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 市重大项目办负责组织审核各区、各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及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项目推进机构意见后,提出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草案。该草案经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重大项目办向各区、各部门下达市年度重大项目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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