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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9]83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5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二)制定贯彻国家物流规划工作分工方案。
  
  按照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任务、发展目标、物流通道、物流节点城市布局以及对今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重点贯彻落实国家各部门即将出台的扶持物流业发展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按照国家贯彻落实规划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细化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经牵头部门汇总报自治区政府审定。
  
  (三)制定专项物流规划和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物流规划,进一步引导我区行业物流发展,明确今后一段时期的任务,争取国家对重点行业物流的扶持,结合我区实际,做好全区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体系、煤炭物流、农产品冷链物流、汽车机械物流、物流标准化、物流信息化等一批专项物流规划,并根据规划引导和规范行业物流项目布局建设。各市及其他相关行业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和本部门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四)增加对物流业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对物流发展带有全局性的示范工程,物流重大项目和物流发展的关键环节工程给予优先扶持。加强对符合国家资金投向的物流项目和物流企业的引导和帮助,做好前期工作,争取国家资金的支持。建立物流业发展的融资平台,多渠道解决物流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根据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总量占比不高的特点,研究制定适合物流企业的融资担保条件,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力度,在金融机构建立共享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增强对民营物流企业的融资能力。积极推动物流企业股份制改革,支持利用优先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范围。
  
  (五)税收扶持政策。
  
  加大争取我区物流企业列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税收试点企业范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加大用好试点政策的力度,完善试点办法,提高试点效果。用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给予现代物流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用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政策,在经济区内的物流企业,享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所列的优惠政策;在经济区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在经济区内物流企业的自用土地和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针对性地研究赋予制造业物流分离外包扶持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土地支持政策。
  
  坚持集约节约原则,保障物流重大项目用地需要,自治区确定的重大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列入工业用地范畴。制定在市区内的重点物流园区(中心)到城郊建设物流园区(中心),实行与市区内原土地置换政策,原划拨土地由政府按土地利用规划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七)改善物流企业经营环境。
  
  规范物流企业注册审批制度,简化注册程序,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决定规定外,取消对物流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审批。放宽物流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现有物流重点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引导和支持物流企业通过股权出质贷款融资,做好物流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工作。根据城市物流配送的特点,进一步研究制定方便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和装卸作业的管理措施。
  
  (八)制定支持现代物流发展的政策措施。
  
  国家出台鼓励物流业发展的促进政策后,尽快研究制定符合广西物流业发展特点的贯彻实施办法,重点研究解决物流业发展的土地、财税、收费、投融资、运输管理、设施衔接等方面问题。
  
  附件:1、设立自治区现代物流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议方案(略)
  
  2、物流业重点工程项目表(略)
  
  3、促进物流业发展部门分工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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