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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9]108号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造纸与木材加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八)着力培育产业集群,形成规模化生产效益。
  
  一是培育沿海林浆纸产业集群;二是培育竹浆纸产业集群;三是培育蔗渣浆造纸产业集群;四是培育桑杆纸浆等包装纸板产业集群; 五是培育人造板与家具产业集群;六是加快木材加工业园区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和外资投向园区基础设施、产品零部件、加工辅具等领域,发展一批高起点、大规模、专业化企业,健全园区基础设施,完善产业配套体系。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原料林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
  
  一是按照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林地流转;二是鼓励各类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建设原料林, 企业、个人以租地或联营形式造林,以所在县域或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为单位,造林规模在5000 亩以上的,可以在该县域或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内作为一个独立单位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将由自治区林业厅单独下达;三是向国家争取将我区列为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地区,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构建森林保险巨灾风险转移机制、森林保险再保险机制、完善森林保险省级风险赔偿准备金制度;四是国家和自治区安排投资的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可在该工程规定的范围内营造一定比例的速生丰产林;五是鼓励建立造纸竹林基地。
  
  (二)放宽商品林采伐运输管理。
  
  放宽林木采伐审批条件,优先满足工业原料林采伐需求,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森林经营者 需要采伐林木时,可以由就近的林业工作站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级林业部门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伐区设计、林权审核、采伐申请、审核发证等环节进行内部协调。商品林各采伐类型限额有节余的,允许在“五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期内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取消新建木材加工项目要求基地林配套的规定,取消细木工板、指接板运输办证的规定。改进木材检测检验方法,凡不列入国家强制性检测、检验的木材产品,一律不强制检测、检验。需要检尺的木材,必须到现场检验。
  
  (三)用以奖代补、技改、贴息等财政手段支持造纸与木材加工业发展。
  
  加大财政对我区造纸与木材加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一是将造纸与木材加工业纳入自治区千亿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二是以奖代补鼓励造纸与木材加工业升级。建立原料林基地、中国名牌建设、造纸企业上市融资、造纸业招商引资等方面激励机制。三是以技改、贴息等方式支持造纸和木材加工企业发展。在力争国家政策性贷款对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进行贷款贴息的同时,自治区财政逐年加大对营造林项目的贷款贴息力度,每年安排造纸及木材加工企业一定技改补助资金。各市视财力可能,适当安排部分专项经费支持工业原料林建设。四是鼓励各地主动关停污染重、资源消耗高、效益差的小型造纸企业,对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财政可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四)创造良好的造纸与木材加工业投融资机制与环境。
  
  一是大力推进投融资改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造纸业、木材加工业特别是原料林基地建设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纸业和木材加工业投融资渠道。利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鼓励信贷投放,完善贷款贴息政策,加大贷款贴息力度。拓宽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加快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制度。 二是鼓励多种投融资方式。充分利用有实力的政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尝试采用中小企业或林农联合担保等多种方式筹集纸业原料建设资金。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增强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能力。制定鼓励外商及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投资林浆纸一体化、林板一体化建设的优惠政策,多渠道投资林纸业和木材加工业。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扩大木材加工企业的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合理确定木材加工企业的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探索设立广西造纸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基金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由政府参与,战略投资者主导,市场化运作,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广西林业集团投融资平台和林业资源整合作用。 三是规范木材加工行政许可。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实行分级审批: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的审批;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旋(刨)切单板、木片、细木工板等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的审批;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自治区、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外的县域内其他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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