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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阿拉善盟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8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卫生局,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等职责划给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盟卫生局。 (四)增加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初审,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和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继承、发展和弘扬蒙中医药文化工作。 (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牧区为重点、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盟委、行署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盟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卫生政策、规划草案,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建立全盟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盟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盟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盟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盟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备案初审,负责食品安全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盟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订社区卫生、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工作。 (六)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证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调度全盟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贯彻国家、自治区扶持和促进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推进并承担蒙中医药的挖掘、整理、继承、发展、研究、创新及保护,促进和推动蒙中医药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拟订全盟蒙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及人才培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并纳入全盟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盟医疗机构(含蒙医院、中医院、蒙中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和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组织制定全盟重点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