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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吕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7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创建人民满意医院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对各有关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时,须注重“一票否决”项目的把握。医德医风满意度调查须对门诊、住院病人、出院病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进行满意度测评,须大于等于85%;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安全责任落实不力,管理不到位,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国家财产损失事件,医院重大交叉感染事件,精、麻、毒、放药品及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管理事件,负完全责任和主要责任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频发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年诊疗人次每万人发生医疗纠纷超过一次,按照医疗机构报告数据、病人投诉、上访数据进行统计;拒绝诊疗病人是指医疗机构拒绝接收患者门(急)诊、住院治疗。
  (六)在各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市直医疗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局对符合标准的被考评单位及时提出评审申请。每年年底,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一次综合考核评价,考评要与日常工作、医德医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工作人员绩效管理、等级医院评审、继续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结合起来。根据考评结果,从中选出一批符合有关要求的被考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授予“吕梁市人民满意医院”称号。
  (七)创建活动将实行常态化运行和动态化管理。已经通过考核评价的单位要再接再厉,继续巩固和提高,市里将对其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明查暗访。未通过考核评价的单位,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进行跟踪督查。各县(市、区)、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在创建“人民满意医院”活动中及时发现好的典型,不断总结经验,适时召开现场交流会议,及时学习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以县为单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评情况进行综合排名,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市为单位,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全市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的考评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排名,并将排名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五、组织领导
  创建“人民满意医院”活动是发展卫生事业的一项系统工程,是为人民办实事的一项具体工作。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考核评价,各有关医疗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医疗机构都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明确职责,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有关医疗机构的一把手作为创建“人民满意医院”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中层干部要具体抓,上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将创建“人民满意医院”活动作为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改善医患关系的重要手段,推动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
  在创建“人民满意医院”活动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和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端正办院方向,建立科学合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医院管理水平,扎实推进医院改革与发展,真正做到人民满意、社会认可、政府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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