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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政府出资、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逐步扩充资本金。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制订并不断完善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办法,促进担保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完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激励和风险补偿办法,对按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担保费以及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对增加资本金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以省再担保公司为龙头,建立市、县担保公司共同参与的全省再担保网络体系,加强银保合作,完善再担保机制,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再担保规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建立相应资金,为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资金支持。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及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三、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八)支持中小企业增强自主研发能力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新产品。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和实施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创立企业品牌,维护商标信誉,通过科技创新与开发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对中小企业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省级专利资助资金按规定予以补助。 (九)支持中小企业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扶持中小企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及服务外包、物联网等六大新兴产业。制订和实施人才引进计划,引导高端技术人才向六大新兴产业集聚。引导支持中小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业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法律、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领域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 (十)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在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中,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一定规模、市场前景好的高成长型中小企业,集中财政、金融、科技、土地等资源,支持其做大做强。市、县(市)要根据区域产业特色,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行业骨干中小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十一)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支持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推广应用。 (十二)构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体系。加快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引导和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强产学研联合,支持建设省中小企业国内技术转移平台、国际技术转移平台和科技成果对接平台,促进科技成果向中小企业转化。支持设立中小企业海外技术合作中心,帮助中小企业跨国配置科技资源。省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享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优惠政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的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十三)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培育一批省级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支持重点特色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实施品牌战略,提高特色产业比重,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 四、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十四)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按照科学、规范、精细、效能的要求,指导帮助中小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引导中小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