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五)加强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加大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用3年时间,对规模以上中小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轮训。 (十六)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各级财政的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五、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七)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逐步增加省级中小科技型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新兴产业、开展技术创新,改善集聚发展、规模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公共服务环境。省级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资金,应逐步提高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比例。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相应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十八)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4.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税务机关应及时指导企业办理事前备案手续。 5.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6.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企业购置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7.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九)统筹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需求。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场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等方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盘活存量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对特色产业基地、产业集群(集聚区、工业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以及高成长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的多层标准厂房建设要优先供地。对符合条件并纳入省重点培育高成长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等重大项目优先供地。 (二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补贴。重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简化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可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十一)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发的自主创新产品。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参与机会。推动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 六、强化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人民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