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十三)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赋予的工作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督促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建立全省中小企业工作激励机制,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市、县(市),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二十四)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省统计局会同省中小企业局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及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二十五)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文件规定,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中小企业反映的问题。 二○一○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