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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69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二○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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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我市近几年来出台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研究、部署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联合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各部门和各企业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通过落实安全专项督查、安全联合执法、重大隐患事前责任追究、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等制度,促进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要认真执行安全隐患和事故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扩大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要坚定不移地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和大型煤炭企业发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保留煤矿的复工复产工作,确保主体企业要真到位,防止假整合,杜绝私下协议的签订,切实抓好第二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年内全部整合到位。同时,要按照省政府煤矿兼并重组的要求,发挥整合主体在管理、技术和人才方面的优势,加快矿井扩能改造,用先进工艺装备改造提升矿井,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现代化开采,建成一批技术先进、装备一流、管理科学、安全可靠的大型矿井,全面提高煤炭产业整体素质和资源利用水平,彻底改变我市煤炭工业多、小、散、低的状况,确保改造后单井规模达到90万吨以上,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各类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的中小煤矿,并入大型煤矿企业、原企业法人注销的,由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留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的,由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大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力度,加强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遵守生产能力和定员定额的有关规定,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健全完善瓦斯治理体系,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企业要以防范冒顶事故、窒息事故和溃坝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合理控制下井人数,严禁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要在露天矿山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同时,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取缔关闭无证矿山,继续推进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对保留的尾矿库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汛期之前,对所有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度认定,坚决停产整顿病库、危库和险库。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要以防范爆炸、泄漏事故为重点,加强合成氨等剧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涉及危险工艺的现有危化企业,要在年底前全部完成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入区”。要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冶金和机械等行业要以防范钢水包倾覆、高炉烧穿、机械伤害等事故为重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推行安全生产无缺陷管理和生产现场精细化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道路交通运输行业要以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和客运事故为重点,加强道路交通管制,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对危桥改造、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地段的治理,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要以防范火灾事故和踩踏事故为重点,加强消防日常安全监管,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
  建筑施工行业要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重点,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促进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民爆、电力、水利、铁路、民航、教育、旅游、农机、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都要结合本行业的特点,明确重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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