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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治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的规划和要求,在总结分析2009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2010年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5类23项指标构成:
  1.总体控制考核指标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2.绝对控制考核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2)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区域内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建筑、民爆)发生1起1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
  5、否决项
  (1) 区域内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建筑、民爆)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事故,或发生2起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事故。
  (2) 区域内其它行业发生1起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事故。
  (3) 发生事故瞒报、谎报的。
  (4) 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事件。
  (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考核和工作任务考核两大部分: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方面,将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类23项全部进行分解;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方面,从安全生产综合工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三个方面确定。(详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三)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指标
  市人民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考核和工作任务考核两大部分。1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方面: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6项控制指标,由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分解和控制。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等五项指标由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分解和控制。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煤矿较大事故起数、煤矿重特大事故起数四项指标由市煤炭局分解和控制。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住建局分解和控制。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质监局分解和控制。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三项指标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分解和控制。
  消防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分解和控制。
  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交通局承担。
  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市农机中心分解和控制。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对分解到本行业、本领域的相关指标进行分解和控制。2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方面:从安全生产工作、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二个方面确定。(详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四)对有关重点企业的考核指标
  对有关重点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安全生产各项指标分解下达,并确定各有关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辖区内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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