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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6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2.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籍的管理,省内跨县(区)借读高中生要在就读学校取得学籍并参加高中会考,毕业后回户口所在州(地、市)、县(区)参加高考报名;省外借读高中生在就读高一当年的12月上旬,到户籍所在州(地、市)、县(区)招办、教育局办理省外借读注册手续,在借读省(市)参加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并取得学籍后,到户口所在州(地、市)、县(区)招办参加高考报名。在省内外借读高中生一律禁止在户口所在地高中“空挂学籍”。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规范化、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加强对学籍的专门管理。对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为学生办理空挂学籍、涂改学籍档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课程计划落实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及省颁地方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内容配齐中小学各科教师,按要求开展教学活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2.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等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减少,不得随意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严禁在普通高一年级进行文理科分班。
  3.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课程标准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不少于10天,初中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生一般每学年不少于30天。要根据学生年龄、所在学段研究制定统一的《学生在校学习作息时间表》、《课程设置表》、《学生文体活动安排表》等,及时纠正区域内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区域内中小学校正常教学和办学秩序。
  (四)加强教学工作管理。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引导学校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全面落实国家课程计划和教育教学基本要求,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加强教学常规和教学各环节的管理,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课堂45分钟教学质量。要科学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2.采取措施遏制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现象,除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可利用不超过寒暑假期三分之一的时间补课以外,严禁其他年级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以寄宿学生为主的学校,不得硬性规定走读生到校集中参加早、晚自习。各中小学校不得与校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班。
  (五)加强教材使用管理。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按照经教育部审定、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青海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地方课程用书目录选用教学用书,严禁选用未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选用教材。幼儿园教师教学用书需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幼儿园幼儿不得使用教材、课本以及以操作材料等名义出版的变相教材、课本。
  2.各地在本区域内使用的地方教材或开展某项教育活动使用的专题教育读本,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所需费用由活动组织部门解决或列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开支,不得强制学生个人购买,也不得代为统一订购。各地各校不得随意更换教材版本,确有特殊原因须更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经省教育厅审批,在各学段起始年级开始使用。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订购教辅材料的监督和日常管理,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统一订购中小学教辅材料(含各种形式的练习册、测试题集)。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及教材、教辅材料的宣传、推介、推销、考察、研讨等活动。
  (六)加强教师队伍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要通过加强对广大校长、教师特别是中小学班主任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规范学校管理和办学行为的意识,努力使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成为每个教师的自觉行为;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综合考虑教师的职业特点、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实绩等方面因素,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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